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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新申领(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2:03: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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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新申领(不含兽用生物制品))

设立事项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31225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禺山西路景观大道沙头街道办事处东侧

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兽医科

咨询电话

39199312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3

粤农〔2010273

 

2

企业依据《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一式3

粤农〔2010273

 

3

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4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

 

5

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6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如有需提供,一式3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

 

7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

 

8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9

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一式3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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