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新申领(不含兽用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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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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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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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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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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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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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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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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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禺山西路景观大道沙头街道办事处东侧 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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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9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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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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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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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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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
粤农〔201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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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依据《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一式3份 |
粤农〔201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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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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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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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经营场所、仓库、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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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如有需提供,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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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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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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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经营的兽药种类和品种目录一式3份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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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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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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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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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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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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