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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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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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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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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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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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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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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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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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禺山西路景观大道沙头街道办事处东侧 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兽医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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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9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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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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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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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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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
粤农〔201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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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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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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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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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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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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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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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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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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