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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名称)(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2:01: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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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名称)

设立事项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31225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禺山西路景观大道沙头街道办事处东侧

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兽医科

咨询电话

39199312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3

粤农〔2010273

 

2

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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