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停业(歇业)许可 |
设立事项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42号)第十三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38号令)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第1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城管委05号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含燃气停业、歇业许可)。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番禺区城市管理局(番禺区林业和园林局):燃气停业(歇业)许可。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3年12月 |
事项定性 (内部) |
□受理 □初审 ■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412室3号窗(番禺区城市管理局窗口) |
咨询电话 |
020-84690932 |
内 部 流 程 图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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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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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停业(歇业)申请;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42号)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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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障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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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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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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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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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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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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