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番禺区安监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
区政务服务中心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
↓按照要求全部补正,予以受理
监督管理科经办人会同实际经营所在地镇(街)安监办人员勘查现场
↓
监督管科科科长初审
↓
局长审批
↓
区政务服务中心
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需提交资料、证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两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证(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4、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5、销售烟花爆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边5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及四张四置照片(前、后、左、右,照片用A4纸打印)、一份
6、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一份
7、临时占道经营的提供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8、零售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9、投保安全责任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0、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一份
11、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后,按照《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穗安监〔2011〕227号)审查资料和核查现场,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发证:
1、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含预核准)登记注册;
2、负责人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4、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柜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场所保持至少200米安全距离;
6、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限制在30箱以下,每箱最大重量(毛重)不得超过35公斤:
7、零售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标准的电源线和漏电保护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占用道路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9、具备可靠的通讯设备、设施;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11、零售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2、按有关规定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万);
13、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十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第十一、十二条;《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穗安监〔2011〕227号)第三条、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