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灭零倍增”奖励 |
设立事项依据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番府〔2015〕1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
受理单位 |
区知识产权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5年1月29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ü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ü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ü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科信局窗口-221室 |
咨询电话 |
84643760 |
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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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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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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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番禺区“灭零倍增”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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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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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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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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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灭零倍增”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和专利号)(一式三份);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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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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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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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利均为有效授权专利 |
《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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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灭零倍增”奖励须在统计时间内最后一个有效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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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番知(2015)1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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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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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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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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