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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新增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7 02:32: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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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发日期:19950829;实施日期:19951001;修正日期:20090827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体育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59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新局(体育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原件,一式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发日期:19950829;实施日期:19951001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

被占用单位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一份)

3

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一份)

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申请书,说明开展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和时间(原件,一式三份)

5

占用期满按时归还和及时恢复原有功能的承诺保证书(原件,一式一份)

备注: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有和举办活动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有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合法的资产;有与举办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有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公共社会活动的批文。
5、有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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