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改革 > 目录管理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新增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7 02:27:20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412/2004;颁发日期:20040629;施行日期:20040701336)第336项;

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体育总局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施行日期:20061220):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体育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59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广新局(体育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或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三条 第一款: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2

负责人、举办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三条 第三款: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第三款: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三条 第五款: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第四款: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三条 第四款: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第十九条 第五款: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原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三条 第二款: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6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原件,一式一份)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颁发主体:体育总局;颁发文号:令9/2006;颁发日期:20061117) 第十九条 第二款: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备注: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需提供1-5项材料;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需提供第12346项材料。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二、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