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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6:49: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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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63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4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原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三条

2

申请人提供国有文物单位的权属证材料(复印件一份,受理时与原件核对)

同上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为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三条。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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