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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更改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1 03:04: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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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原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现在

不变

设立事项依

原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现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149/1994;颁发日期:19940226;施行日期:19940901)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发主体:卫生部;颁发文号:令35/1994;颁发日期:19940829;施行日期:19940901)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附件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番禺区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事项编码py201104

受理单位

原来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局

现在

不变

处理流程

原来

受理   初审   终审

现在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原来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现在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原来

法定时限:45工作日;承诺时限:23工作日

现在

法定时限:45工作日;承诺时限:23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303室区卫生局办事窗口

咨询电话

34583903

(原来)

图(现在)

不变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原来)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四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租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

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及装修布局验收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6

医疗机构消防、污水验收合格证明

无依据

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8

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9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下载),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0

聘用的医务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任命书(集体申请需要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2

两个以上投资的主体,还应提交合伙者共同出资合同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3

医疗垃圾污水处理、消防措施处理等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

设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现在)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四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租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

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及装修布局验收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6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四点

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8

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9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下载),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0

聘用的医务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任命书(集体申请需要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2

两个以上投资的主体,还应提交合伙者共同出资合同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3

医疗垃圾污水处理、消防措施处理等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

设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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