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改革 > 目录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申领)(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5 03:03:22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申领)

设立事项依据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二、《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三、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第27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1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申领)审批流程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申请报告 (原件2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2

申请机构章程 (复印件2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2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

主要人员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复印件2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

股权构成证明(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材料。各股东中有企业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注明国籍,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2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6

办公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复印件2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

 

7

企事业单位执照 (复印件2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8

无外资承诺书(若股东构成过于复杂,须提供此项材料)(原件2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7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8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