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申领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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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4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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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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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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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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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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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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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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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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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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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申领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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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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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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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原件1份)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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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2.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4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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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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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三、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四、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五、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六、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七、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八、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九、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十、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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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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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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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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