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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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0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61号)三、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 23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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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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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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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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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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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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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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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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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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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初审(申领)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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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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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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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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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0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3年0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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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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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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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3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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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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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或当地旅游管理部门、酒店业协会出具的对本宾馆饭店级别资质的证明,或当地政府、发改委等单位下发的含本宾馆饭店建设级别等内容的立项文件;(资质认定有关规定)(不属于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复印件3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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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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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居住地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境外人士居住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的,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复印件3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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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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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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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制度 (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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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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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打印、复印件均须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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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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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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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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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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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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