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补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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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三、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第27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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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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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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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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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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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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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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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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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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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补证、注销)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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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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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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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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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或《许可证》未损毁部份原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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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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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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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遗失或损毁补证申请事项须提交表中1、2项材料; 2.注销许可证申请事项须提交表中1、3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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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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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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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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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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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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