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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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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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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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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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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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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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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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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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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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9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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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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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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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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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原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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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布局平面图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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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度文本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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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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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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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4、制度。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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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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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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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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