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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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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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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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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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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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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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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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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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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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9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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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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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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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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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原件)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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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所布局平面图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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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度文本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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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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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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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设施设备: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人员: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制度: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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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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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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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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