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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7 09:03: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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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3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长堤东路712402

咨询电话

3919931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备案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1份(原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2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同上。

3

实验室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同上。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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