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二级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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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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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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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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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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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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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3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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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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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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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9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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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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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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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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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动物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1份(原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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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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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验室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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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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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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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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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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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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