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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新申请的审核(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04 08:03: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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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七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长期受理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60 工作日;承诺时限: 6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办公会议审定—向区政府提出批准项目用海的请示—区政府审批—下达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原件,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2

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5份。国家海洋局要求的统一版式,双面打印,内容填写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3

申请海域的相关图件,原件,5份。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统一采用规定坐标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原件,5份。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已经修改完善且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5

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证明、资金证明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6

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7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8

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9

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或解决方案,原件及复印件,5份。(原件1份,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示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10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二)申请使用的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无管辖权和权属争议;

(四)申请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五)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六)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七)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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