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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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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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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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长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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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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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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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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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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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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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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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务会议审定—向区政府提出批准项目用海的请示—区政府审批—下达变更复函—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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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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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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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原件1份。包括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标准格式见附表)和申请函,由当事人共同提出(其中申请函可分别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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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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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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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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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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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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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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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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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三)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 (四)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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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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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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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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