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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审核(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08 08:06: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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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审核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长期受理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务会议审定—向区政府提出批准项目用海的请示—区政府审批—下达变更复函—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变更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原件1份。包括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标准格式见附表)和申请函,由当事人共同提出(其中申请函可分别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六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等材料。

 

 

3

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4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6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1份。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三)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

(四)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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