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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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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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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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长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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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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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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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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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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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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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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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现场调查、权属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务会议审定—向区政府提出批准项目用海续期的请示—区政府审批—下达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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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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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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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域使用续期申请报告,原件,5份。应包括原海域使用权内容、是否依法全额缴纳了海域使用金,是否存在改变原审批用海情况,有关项目后方陆域房地产权说明等。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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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使用续期申请书,原件,5份。国家海洋局要求的统一版式,双面打印,内容填写完整。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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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1份。海域使用权证书遗失的应提交遗失声明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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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海域的相关图件,原件,5份。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统一采用2000大地坐标系。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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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证明、资金证明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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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5份。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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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份。 |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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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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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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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2.无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情形; 3.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完成的,且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 4.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5.申请续期用海期限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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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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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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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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