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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新申请)(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3 08:13: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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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新申请)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73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单位如是个人,则需在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一栏加盖手指模;是单位的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

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3

物种来源证明:如提供协议原件和供货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是指:海关关单、濒危证及进口买卖合同);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品的企业还须提供名称、种类、成分表、年度计划表;驯养个人或单位申请经营证的,需提供本人或本单位驯养证复印件;省外引进,需提供运输证原件证明(运输证第三联),运输证(第三联)需加盖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4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5

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如企业申请,委托员工前来办理申请,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申请委托个人前来办理,需收取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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