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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资料变更、补发、换发证件材料)(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3 08:21: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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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资料变更、补发、换发证件材料)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73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资料变更、补发、换发申请表,养殖单位如是个人,则需在表中的养殖单位名称一栏加盖手指模;是单位的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2

《驯养繁殖证》正副本:(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没法提供回正副本的,要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凭报纸原件办理补办手续) 原件正本(收取)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3

变更的: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发、换证: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4

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如企业申请,委托员工前来办理申请,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申请委托个人前来办理,需收取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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