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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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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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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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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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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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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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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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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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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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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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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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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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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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物种数量变化申请表》(所在地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审核意见) 原件正本(收取)1份,经营单位如是个人,则需在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一栏加盖手指模;是单位的则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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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利用许可证》正副本:证件未到期的,收取副本原件年审;证件已到期的,需收回正副本原件。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没法提供回正副本的,要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凭报纸原件办理补办手续(报纸级别无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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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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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种来源证明:如提供协议原件和供货方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进口批文复印件是指:海关关单、濒危证及进口买卖合同);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品的企业还须提供名称、种类、成分表、年度计划表;驯养个人或单位申请经营证的,需提供本人或本单位驯养证复印件;省外引进,需提供运输证原件证明(运输证第三联),运输证(第三联)需加盖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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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如企业申请,委托员工前来办理申请,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申请委托个人前来办理,需收取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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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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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2)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3)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4)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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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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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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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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