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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3 08:25: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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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73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经营单位如是个人,则需在表中的申请单位名称一栏加盖手指模;是单位的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2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由收件人员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单位需法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3

出口贸易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需出具出口批件;捐赠、转让、交换的,需出具捐赠、转让、交换的批件;因养殖、收购而运输的,需出具《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跨省展览、表演的,出具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4

委托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如企业申请,委托员工前来办理申请,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申请委托个人前来办理,需收取委托书原件,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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