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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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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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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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长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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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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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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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6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60 工作日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程序时间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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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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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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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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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审查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领导审核—局办公会议审定—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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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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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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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申请,原件1份。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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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环境影响评估论证报告,原件2份。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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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要求:海洋工程拆除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改作他用时提交)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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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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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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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市或受委托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行政许可条件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条件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条件。海洋工程拆除不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准予批准: 1、工程拆除期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全面、评价合理,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计划合理、可操作; 2、工程拆除对其他海洋功能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的影响分析内容全面、准确,解决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3、工程拆除监测计划及监控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工程拆除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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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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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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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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