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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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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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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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长期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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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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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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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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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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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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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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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领导审核—局办公会议审定—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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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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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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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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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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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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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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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条件 市级权限范围内核准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核准; 2、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3、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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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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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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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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