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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08 08:41: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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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长期受理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咨询电话

8462237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组织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领导审核—局办公会议审定—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2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市级权限范围内核准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核准;

2、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3、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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