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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更改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1-26 01:16: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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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py131101003

 

事项名称

原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现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设立事项

原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2014424日;施行日期:201511日)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1028日;施行日期:200391日)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1998253号令;颁发日期:19981129日;施行日期:19981129日)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现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2014424日;施行日期:201511日)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1028日;修改日期:201672日;施行日期:201691日)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

原来

番禺区环保局

 

现在

同上,保持不变。

 

处理流程

原来

□受理   □初审   √终审

 

现在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原来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现在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原来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现在

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中心216室(市桥街清河东路番禺区行政办公中心西楼216室)

咨询电话

84690914

 

(原来)

环评登记表审批流程示意图

 

图(现在)

环评登记表备案流程示意图.jpg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环评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2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提交纸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七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2、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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