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号 |
py131101003 |
||||||||||
|
事项名称 |
原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
|||||||||
|
现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
设立事项 依据 |
原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2014年4月24日;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年10月28日;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1998年253号令;颁发日期:1998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1998年11月29日)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
|
现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2014年4月24日;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年10月28日;修改日期:2016年7月2日;施行日期:2016年9月1日)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
|
受理单位 |
原来 |
番禺区环保局 |
|||||||||
|
现在 |
同上,保持不变。 |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
现在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
现在 |
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
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216室(市桥街清河东路番禺区行政办公中心西楼216室) |
咨询电话 |
84690914 |
||||||||
|
内 部 流 程 图 (原来) |
|||||||||||
|
内 部 流 程 图(现在)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
1 |
环评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
|
||||||||||
2 |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提交纸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七条。 |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2、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