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改革 > 目录管理

娱乐场所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10 01:19:52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娱乐场所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

设立事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73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书面答复5工作日,现场指导10工作日;承诺时限:书面答复2工作日,现场指导5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84612086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原件1份)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附件: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一)

(二)(三)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原件1份)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六审批条件▲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附录5《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附录4《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3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用途为非商业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验原件)

 

同上

4

租赁协议(属自有产权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同上

 

5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由国家认可的具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营业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须注明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原件1份)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2016年版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通用文书的通知》(粤文市〔2016231号)附件5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附件3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办事指南 七 申请材料 (二)材料清单 1.设立(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备注:1.申请咨询法律法规、设立程序需书面答复提供表中第1项材料;

2.申请现场指导的提供表中12345项材料。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设立场所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最低不少于1500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最低不少于1000平方米,装机数不少于100台;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