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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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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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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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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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R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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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R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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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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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R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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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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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0-8469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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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1.窗口收件 2.公文交换至局审批管理科 3.转业务科室现场勘查并给出初审意见 4.审批管理科终审 5.窗口拿件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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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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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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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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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以下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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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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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垃圾处理场(厂)选址规划许可证、与处置服务内容相应的环境治理设施营运证书、垃圾处置场环评批复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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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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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及项目环卫行业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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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相关环卫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原件)及其所有权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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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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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垃圾利用与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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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线监测系统与市主管部门联网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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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所有资料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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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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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处理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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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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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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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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