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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焰火(Ⅲ、Ⅳ级)燃放活动许可(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8:1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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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大型焰火(Ⅲ、Ⅳ级)燃放活动许可

设立事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2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第六条

3.《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4.《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受理单位

分局治安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大型焰火燃放申办申请表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焰火晚会主办单位与燃放单位签订的合同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

燃放技术设计方案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4

安全评估报告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5

燃放组织实施方案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6

燃放地点周边环境平面示意图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燃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资质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9

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

燃放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1

燃放器材影印件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2

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13

安全操作规程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14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检验报告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5

警戒设置意见书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16

警戒设置示意图  原件一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符合大型焰火燃放许可事项。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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