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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共4个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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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经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附件37项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3.《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第四条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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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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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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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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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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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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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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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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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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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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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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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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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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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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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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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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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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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平面图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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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人身份证明和从业人员名册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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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制度 原件两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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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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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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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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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2.《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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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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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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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地平面图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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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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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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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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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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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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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任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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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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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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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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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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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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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一份 |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3号,1997年修正)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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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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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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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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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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