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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准养证核发(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8:15: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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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犬类准养证核发

设立事项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日起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通用

养犬登记申请表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

通用

养犬人照片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

个人养犬

养犬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

通用

犬只免疫证明  复印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

通用

犬只照片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

单位养犬

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7

单位养犬

犬只数量清单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8

单位养犬

用途证明材料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9

单位养犬

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照片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

10

单位养犬

养犬管理制度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11

个人养犬

养犬人居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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