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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7:45: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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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设立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

分局治安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承诺时限:  5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2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

 

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

 

4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的说明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

 

5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事项。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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