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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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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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分局治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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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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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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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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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承诺时限: 5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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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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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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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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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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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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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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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一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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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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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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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的说明 原件一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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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原件一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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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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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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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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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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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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