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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7:5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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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设立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受理单位

分局治安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3 工作日;承诺时限:  3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申请表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

《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

《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5

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证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粤公通字﹝20153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6

运输爆炸物品的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及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说明。 原件一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相关事项。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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