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设立事项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九条。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楼413室1号窗口 |
咨询电话 |
020-34583903 |
内 部 流 程 图 窗口人员受理(农晶晶、陈瑞琴)→经办人意见(陈瑞琴)→科长意见(丘翠芳)→局长意见(卢敏健)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
2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
||||
3 |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
4 |
资格证复印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
5 |
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
6 |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不收费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