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设立事项依据 |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0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附件: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2016年版)第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44项。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7年9月15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经营服务大厅4号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内 部 流 程 图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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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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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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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书(原件1份)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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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计、安装施工,必须由持有省级(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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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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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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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0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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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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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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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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