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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领(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10 01:18: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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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领《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登记证》

设立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64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个体工商户□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各镇街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

84622408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4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5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6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7

委托人员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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