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领《食品生产小作坊加工登记证》 |
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4月1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个体工商户□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各镇街政务中心 |
咨询电话 |
84622408 |
内 部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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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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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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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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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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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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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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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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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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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托人员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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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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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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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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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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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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