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改革 > 目录管理

食品经营注销(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10 01:12:12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设立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

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

咨询电话

84622408

内 部 流 程 图

        1111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