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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8 01:34: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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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

番禺区农业局

开始办理时间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市桥街长堤东路712402

咨询电话

3919931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执业兽医备案申请表1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

申请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同上。

3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同上。

4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同上。

5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

同上。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存在被吊销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情况。

4.没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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