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设立事项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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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咨询电话 |
39199312 |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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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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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业兽医备案申请表1份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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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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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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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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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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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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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已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存在被吊销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情况。 4.没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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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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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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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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