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改革 > 目录管理

气象灾害证明(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15 01:26:0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气象灾害证明

设立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气象局(台)

开始办理时间

20176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气象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784643002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气象灾害证明申报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

2

《授权委托证明书》1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二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遭受气象灾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不涉及

 

――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