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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新办证)(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3:1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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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新办证)

设立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经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附件35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审批表》  原件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2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原件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七条

4

《典当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各一份复印件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5

拟任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东、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身份证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6

拟任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东、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简历  原件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7

拟任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股东、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8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9

典当行设施安装、设置分布图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10

管理制度情况  原件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11

聘请保安员合同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12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及发票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条

13

柜台防弹玻璃检验证明书及发票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条第()

14

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条第(三)项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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