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犬续期 |
||||||
设立事项依据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起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 工作日;承诺时限: 2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公安窗口 |
||||||
咨询电话 |
84690930 |
||||||
内部流程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养犬登记证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2 |
犬只免疫证明 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收费项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