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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续期(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8:18: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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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养犬续期

设立事项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 工作日;承诺时限: 2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部流程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养犬登记证  原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

犬只免疫证明  复印件一份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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