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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1: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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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设立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分工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公消〔2014135号)第三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3  工作日;承诺时限: 13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区政务服务二楼201区公安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

020-84690907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通用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2

通用

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3

通用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4

通用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5

通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6

通用

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7

通用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8

通用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

9

通用

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10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11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12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装修材料的出厂合格证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二款

13

通用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625日)第一、二条

1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电子件复印件各一份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625日)第一、二条

15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授权委托书   原件电子件各一份

《关于明确整治消防执法腐败问题工作中监督执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625日)第一、二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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