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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3:25: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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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受理单位

分局治安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 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通用

《毒化学品储存备案登记表》  原件一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2

通用

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原件一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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