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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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 第十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1986年公安部公布实施)第六条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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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番禺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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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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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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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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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40工作日;承诺时限:40 工作日 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受理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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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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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 番禺区市桥大北路67号(大北点) 番禺区市桥富华东路155号(富华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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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0-84822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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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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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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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情形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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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永居子女除外)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定居申请表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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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居子女赴港定居申请 |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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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居子女赴澳定居申请 |
《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 原件两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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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用 |
申请人、关系人相片 原件三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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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用 |
申请人、关系人相片电子回执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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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用 |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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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用 |
申请人户口簿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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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用 |
关系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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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人未满十六岁 |
监护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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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未满十六岁 |
申请人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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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人是中共党员的;非中共党员,在行政单位和国企工作的 |
申请人所属党支部或所在单位意见 原件一份 |
1.《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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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用 |
结婚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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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夫妻团聚(有偕行子女的);子女投靠父母、子女照顾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永居子女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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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父母投靠子女 |
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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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子女照顾父母 |
在内地居住或移居国外的父(母)的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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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子女照顾父母 |
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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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子女照顾父母 |
申请人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同意书(原件)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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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永居子女赴港、澳定居 |
申请人出生前其父母已经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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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 |
生父(母)的“同意子女前往港澳定居”的协议书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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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特殊情况 |
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五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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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换发或补发(证件遗失、被盗的) |
书面声明 原件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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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换发或补发(损毁的) |
证件原件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港〔2009〕33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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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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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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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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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00 |
办证大厅、代收银行、微信、警民通 |
计价格[2002]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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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注 |
20 |
更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粤公通字[2006]401号 粤公通字[2006]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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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多次签注 |
100 |
更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粤公通字[2006]401号 粤公通字[2006]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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