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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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办法》(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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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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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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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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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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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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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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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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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2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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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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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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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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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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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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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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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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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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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关于做好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营〔2017〕2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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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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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食品交易网站; (二)具有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 (三)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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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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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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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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