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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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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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侨务和外事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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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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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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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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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时限:3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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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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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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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461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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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备注: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市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五条规定的10个审批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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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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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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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含二寸免冠白底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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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三)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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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复印件(含复印有近两年出入境记录的护照页)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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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文书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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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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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日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表1份 |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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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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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拟落户地址对应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复印件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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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定居后经济来源证明:13万元人民币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证明;或领取退休养老金证明;或提供聘请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及近3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或交社保纪录)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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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由亲属提供住房或经济保障的,须提供: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担保声明书(声明内容:保证负责申请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问题,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13万元人民币半年以上定期存款证明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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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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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须提交村委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1份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九)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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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或国外出生的华侨 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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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随配偶到本区定居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外文,应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原件;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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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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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外出生证原件,并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原件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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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限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外文,应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原件)。若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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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华侨申请随子女定居的,还须提交子女自有房产证明 |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四)、(五)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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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外出生的华侨,申请随具有本区户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还须提交父母自有房产证明、父母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境内无子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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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第四条第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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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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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原户籍注销地为广州市: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2年内,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累计居住满90天 二、在拟定居住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有自有房产,若无自有房产,可由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l 原户籍注销地非本市,或国外出生的华侨: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符合上述一至三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四、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随已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到本市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的结婚年限应满2年; 五、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华侨子女,持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入境,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 六、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华侨,申请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到本市定居; 七、在国外出生的华侨,申请随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或一方定居的,父母或一方在境内应无其他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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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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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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