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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变更法人代表)(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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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变更法人代表)

设立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经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附件35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咨询电话

84690930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审批表》   原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

2

申请变更事项报告   原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3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

4

省商务厅同意变更的批复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

5

《典当经营许可证》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

6

《营业执照》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

7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原件一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第三款

8

 董事会对新任法人代表的决议或任命书  原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条

9

新任法人代表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项、第()

10

法人代表和全体股东签署的债权债务声明   原件三份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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