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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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经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附件35项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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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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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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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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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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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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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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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区公安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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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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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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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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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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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表》 原件两份 |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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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典当行年度治安经营情况总结 原件一份 |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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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一份 |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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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一份 |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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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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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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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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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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