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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以及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9:15: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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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以及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受理单位

番禺区公安分局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 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

84812789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经营企业购买或运输的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2

其他组织购买或运输的

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3

个人购买或运输的

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4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原件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5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6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422日发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企业需在广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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