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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业登记备案(增设事项)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6-12-01 07:54: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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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旧货业登记备案

设立事项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经贸贸易〔200342号)第三条第一款

受理单位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开始办理时间

2016121

事项定性

□受理     □初审      √终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办事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受理地点

营业场所属地派出所

咨询电话

84690930

 

内 部 流 程 图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序号

业务情形

材料名称与份数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1

通用

《旧货业备案登记表》  原件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2

通用

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3

通用

从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九条

 

4

通用

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5

通用

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书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6

通用

《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7

变更

原备案证书  原件一份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第三条
2.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92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第七条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地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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